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等規定,,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元的,等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關於累犯的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所以壹般來說,累犯如果是被拘留後再犯罪,就不應該成立。
建議當事人或者其親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委托刑事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參考法律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