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時候我們在 訴訟 案件之中雖然已經委托了專業的 律師 進行 代理 ,但是我們不敢確信其會為我們打贏官司,這時候有壹種風險代理可以給我們選擇,風險代理最通俗的意思就是打贏官司再向支付律師代理費。那麽風險代理是什麽意思? 壹、風險代理的含義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壹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壹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壹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二、風險代理的區別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壹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壹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三、風險代理的對比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壹是風險代理的對象多是疑難復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二是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系,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托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限比較大。 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 律師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壹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 費用標準:《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 繼承 案件;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 刑事訴訟 案件、行政訴訟案件、 國家賠償 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希望能夠有所幫助。如果官司最後敗訴了,或者執行不能中途撤訴的,代理律師就會得不到任何報酬;但是如果官司壹旦打贏,那麽委托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 委托律師 ,這種代理對雙方來說都存在壹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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