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
國土資源、港口、航道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實施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第五條下列海域禁止臨時用海采砂,但修建和疏浚航道、錨地除外:
(壹)重要的魚類洄遊通道、索餌場、越冬場、產卵場和棲息地;
(二)海洋水生動植物繁殖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防護林帶;
(四)采砂可能危及碼頭、跨海大橋、沿海道路、海堤、海底電纜等涉海工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海域。
前款規定禁止的臨時用海的具體範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申請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用海地點、面積、期限、作業方式等,並附圖表;
(2)資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和資金證明,其中單位申請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申請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
(三)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材料。
跨毗鄰海域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采砂臨時用海,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申請時,應當征求海事、港航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意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5日內書面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的,視為同意。
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經依法批準後,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臨時海域使用證。第八條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應當進行論證,並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材料可以合並編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壹次性審查,審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在通航海域采砂和臨時用海的,船舶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手續,並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第十條未依法取得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不得在該海域進行采砂臨時用海。
在海域從事采砂和臨時用海的,應當按照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的規定使用海域。第十壹條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有效期屆滿,或者有效期未屆滿,但因條件、環境發生變化,經原批準臨時用海采砂的海域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不適宜繼續使用的,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由原批準機關依法收回並註銷。第十二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土資源、港口、航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取得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在海域內臨時用海采砂的,或者未按照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的規定在海域內臨時用海采砂的, 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6.5438億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洋監測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行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發放海域采砂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二)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