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沒有特殊情況是早上十點前放的。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
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證明可能犯罪、暴亂、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機械工具。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
擴展數據: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設立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有關規定。
2.性質有不同的定義。
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3.不同的囚犯。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
4.法律監督不同。
《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但是,對於看守所的監管,並沒有明文規定。
比如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公安機關拘留的人,或者是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既決罪犯。在性質上,看守所更多的是壹個適用行政處罰的場所,而看守所更多的是壹個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場所。前者是最終的行政處罰場所,其性質是懲罰性的;後者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臨時羈押場所,其性質是保障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