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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全文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2月29日惠州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4月22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防治水汙染,保護西枝江水系水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西枝江流域的幹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水質保護。

 第三條西枝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水質保護目標,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質保護工作實行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水務、林業、農業、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用事業、衛生、公安、民政、園林、漁業、港務、海事等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水質保護工作。

 第五條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和改善情況,納入流域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範圍和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考核內容。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第六條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服務能力相協調。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的水質保護工作,協調執法和管理活動,督查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

 第八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通報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通報或者移送的部門反饋處理情況。

 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參與或者提供協助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參與處理或者提供協助。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同級或者***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辦理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九條西枝江幹流、主要支流跨縣級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應當達到省劃定的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控制目標。水質達標或者改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施行前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並組織實施,限期達到水質控制目標。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市地理信息公***服務平臺,統壹規劃、統籌建設西枝江流域生態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系統。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務、衛生等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和設置監測斷面(點位),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常態化監測和分析,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過生態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系統實現實時***享。

 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西枝江水系健康評估基本指標體系,定期對西枝江幹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庫等重要水體組織開展健康評估,制訂保護、整治、修復、管理的目標和對策。

 第十二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公開西枝江水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邀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加強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汙染西枝江水質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汙染西枝江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第三章生態保護與汙染防治

 第十五條西枝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林地綜合管護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

 鼓勵種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強、壽命長、抗性強、生長快的鄉土闊葉樹種,禁止種植不利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的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現有案樹等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由市人民政府制訂規劃,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復為地帶性常綠闊葉林。

 第十六條西枝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大中型水庫庫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林地,應當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統籌設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社會發展受到限制的上遊地區相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社會基金。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社會基金或者向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款物專門用於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西枝江流域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廢物回收(加工)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和堆棧等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第十九條禁止在西枝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

 第二十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養殖場(小區),改建養殖場(小區)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量。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發展符合畜禽養殖規劃的生態養殖。

 第二十壹條西枝江流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禁止通過非核定的排汙口排放汙染物或者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並排放汙染物。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應當將審核結果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汙水收集率和處理率,並加強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並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擅自停運汙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向西枝江水系水體排放、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及湖泊、水庫的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填埋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西枝江幹流、主要支流兩岸及大中型水庫最高水位線水平外延五百米範圍內新建、擴建廢棄物堆放場和處理場。已有的堆放場和處理場,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汙措施,危及水體水質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西枝江流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單位運營其防治汙染設施或者實施汙染治理。

 受委托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運營防治汙染設施或者實施汙染治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西枝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二)環境保護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落實水質保護聯合防治、部門聯合執法職責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六)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的;

 (七)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汙染事件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種植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壹)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限養區新建、擴建養殖場(小區)或者改建養殖場(小區)導致汙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畜禽養殖場(小區)未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汙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壹)不正常運行汙水處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兩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通過非核定的排汙口排放汙染物或者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並排放汙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汙水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廢棄物堆放場和處理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委托單位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運營防治汙染設施或者實施汙染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受委托單位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西枝江流域,是指從西枝江源頭至東新橋出東江口的西枝江幹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惠州市境內的集雨面積。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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