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審查條例》中有關父母的要求中明確,對政治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招收的新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招收:
1.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
2.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公職的。
3.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
4.主要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已經進行活動的。
5.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或者頑固分子。
6.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擴展數據:
2004年6月9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布的《征兵政治審查條例》規定,應征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祖國、人民軍隊,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戰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征兵政治審查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的媒體上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各級征兵政審工作人員應當掛牌辦公。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和基層單位張榜公布經過政審的應征公民名單。
參考資料:
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