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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的五個條件

附條件不起訴的五個條件

條件如下:

(1)未成年人:受試者未滿18周歲。

(2)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

(三)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依法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單處罰金的犯罪。

(4)有悔改:主觀上有悔改。

(5)符合起訴條件:案件本身可以起訴。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什麽是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設置壹定的偵查期限。在偵查期間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完成與被害人、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明其悔罪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定不起訴有七種情況:

(1)嫌疑人無犯罪事實;

(二)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赦免免除刑罰的;

(五)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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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適用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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