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接收的財物壹般限於在押人員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日用品和現金。
2.看守所對於接收的財物進行嚴格檢查。凡是違禁品應由送物人帶回或沒收。收押時在押人員隨身攜帶的違禁或貴重物品,交由辦案人員退回,無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為保管。
3.看守所對在押人員入所時隨身攜帶的現金、物品應當分別建立賬目,逐壹登記,統壹管理,並向在押人員出具憑據。
4.在押人員現金壹律實行記帳式管理,不得使用現金或代金券。消費壹律實行消費卡制度,消費卡由在押人員保管,每次消費必須由本人簽字。
5.看守所為在押人員代購的日常生活用品要確保質量和安全。
6.在押人員釋放、投送監獄或者勞教場所、暫予監外執行、變更強制措施時,看守所應當向在押人員如數退還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現金。財物丟失或造成損壞的,看守所應當予以賠償。
7.對脫逃的在押人員財物,應當暫時保管,壹年後仍未抓獲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8.對死亡或者執行死刑的在押人員財物,應當按照規定通知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可代為郵寄,如無家屬或者在壹年內無法通知和郵寄以及通知後逾期壹年未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未判決前,不讓隨便會見。可委托律師會見。女嫌犯全部關押在市看,區看守所不關押女犯。看守所有考核公告,如果內部刊物發表文章,會有加分。服刑人員累計分值達到減刑標準的,可以按程序申報,減刑幅度壹般在3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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