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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慶案的結果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小青,原名高亞,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人,大專文化,農民,住滄州市東光縣。2017 1 17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3月4日被深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審判過程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曉慶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沈劍公訴[2018]312,於2018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張少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曉慶出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6年2月,郭某(已判刑)等人假冒馳名商標“羅進”,生產、制作、銷售假冒羅進牌食用油24000余件,涉案金額300余萬元。2065438+2006年4月,被告人高小青受雇於郭經營的滄州貿易有限公司工作。在此期間,他明知郭等人假冒“”馳名商標,生產、制作、銷售各種假冒牌食用油,仍制作牌食用油虛假檢驗報告。對於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曉慶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的觀點

被告人高曉慶對深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郭系臨沂新城肉制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註冊商標產品代理人。2016年7月13日,羅進公司授權臨沂松山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食用油系列產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羅進”。2013年末,郭成立“滄州商貿有限公司”,並在深州市設立中轉站。2016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郭委托河北省滄縣人李某制作註冊商標為“”的包裝盒、熱塑膜、吊牌等包裝材料,從滄州金字塔油脂有限公司購買裸桶食用油,夥同張1、杜某等人組織人員對購買的裸桶食用油進行包裝,並冒充2065438+2006年4月,被告人高小青受雇於郭開設的滄州貿易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高小青受郭委派為牌食用油作虛假檢驗報告。

被告人高曉慶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同案犯郭、張1、杜、張2的供述,證人趙的證言,臨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復印件,臨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聲明及鑒定書,偽造的臨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偽造的臨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曉慶明知郭等人假冒“”馳名商標,生產、制造、銷售各種假冒牌食用油,仍為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並協助郭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應予懲處。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並認定有罪。被告人高曉慶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曉慶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條件。綜上,為保護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案例結果

被告人高曉慶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款已經交了)。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炳銀

人民陪審員劉曉虎

人民陪審員楊艷華

壹八年十壹月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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