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等活動,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這裏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國內企業和涉外企業;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的企業主體以企業在中國境內為準,與企業投資者的國別無關。
(2)機構。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公益為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研究、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和實驗、公共設施管理、物資儲存、監測、勘探和測量、測繪、檢驗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認證、信息和咨詢。事業單位分為三種:第壹種是國家預算全額管理事業單位的壹種管理形式,所需業務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壹般適用於無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等。,即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由國家財政提供。采取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收入的全面管理和監督,同時也充分保障了事業單位的經費。第二種是國家部分資助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經費獨立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包幹或者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逐步減少國家財政撥款,向自收自支過渡。第三種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企業管理。
(3)社會組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為了實現成員同意,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比如社會組織註冊的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所、基金會、聯合會、聯誼會、商會等。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
(5)基礎。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募集的地域範圍,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六)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自己設立或者由國家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
(七)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8)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九)其他組織。它是壹個概括性的規定,可以由其他法律單獨規定,也可以隨著社會實踐的進步而規定。
上述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
2010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與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有很大不同,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的覆蓋範圍僅包括各類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是否具有彈性,即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但2011的修訂,不僅增加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還要求所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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