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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方律師談賠償需要註意什麽?

壹、索賠損失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時,應當明確以下問題:

1,必須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不當行為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包括非法執業和因過錯造成當事人的損失。前者如代理同壹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律師,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等。後者如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或人格尊嚴受到侵犯,不認真調查收集信息,給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當事人的損失應向律師事務所請求賠償,而不是直接向律師本人提出。

3.受害方有權拒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單方面的免責,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是壹致的。這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不應因為律師職業的特殊性而不敢提出公平合理的要求。

二、當事人可以向律師索賠?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不是國家司法機關。那麽,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是壹般的民事行為,律師與當事人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民事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商事行為。因此,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辯護律師的責任

辯護律師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持有律師執業許可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委托的律師辯護人。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主要是:根據具體案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特殊維護者。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相同的辯護職能,這種訴訟職能獨立於指控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檢察官意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誌的影響;既不能做“第二公訴人”,也不能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出庭公訴的辯護人和公訴人應當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要求賠償損失應註意哪些問題”的回答。代理人有失職行為時,當事人應註意請求賠償的條件是否適當,請求賠償損失的對象。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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