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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怎麽辦?

壹個刑事案件在逃,另壹個被逮捕。結案需要多長時間取決於案件的周期。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當壹個人已經在逃壹定時間後,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審判被逮捕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壹百五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壹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應當向當地檢察院申訴,通過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立案受理制度的意見》首次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刑事偵查案件的刑事立案審查時限,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立即進行立案審查。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立即受理、立即辦理、立即結案,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審查時限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審查時限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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