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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惡中的公檢法合作案件

公檢法合力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公檢法三機關只能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司法獨立)分開,才能保證司法的公平正義。

沈陽劉墉案是壹起典型的黑社會性質案件。

劉勇,1960 165438+10月30日出生於遼寧省沈陽市。他是沈陽嘉陽集團的前任董事長。2000年7月11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記者:在沈陽太原街,1989柳永就住在這裏。就是那個時候,柳永開始走上了他的犯罪道路。

在劉湧案壹審、二審過程中,法院查明,劉勇及其犯罪團夥故意傷害行為可追溯至1989年9月11日。劉勇懷疑當時的女友與第二屆全國青運會演唱大會主題曲的演員寧勇關系曖昧,於是夥同宋劍飛等人毆打寧勇,導致其脾臟破裂,被摘除。

劉勇隨後涉嫌故意傷害案件有1991的童俊森7月傷害案、1992的孫7月傷害案、1992的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派出所副所長劉6月持獵槍傷害案。

記者:如果說在1995之前,劉勇壹夥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罪上,但是在1995之後,劉勇起訴書的另壹個罪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涉及的犯罪情節相繼出現。

據公訴機關調查,1995年9月、10月,劉勇開設百佳超市占據中街沈陽雙興購物中心,指使打手毆打購物中心經理吳某,隨後對吳佳進行威脅、騷擾,迫使吳某將裝修200多萬元的470平方米門面房“轉租”給他。後劉勇又向他人勒索25萬元,並拿出5萬元給吳某作為補償。

1997年秋,為壟斷卷煙市場,劉勇指使打手將店主李、張打傷,砸碎路面;

1998年5月,劉勇指使宋劍飛等三人在沈陽春天休閑廣場砸斷兩條鋪面。

1998 6月11日,劉勇的打手在他的授意下,毆打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遼寧省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工作人員3人,打傷其中2人;

1999年5月,劉勇取得沈陽中街部分商業開發權後,采用暴力手段強行拆除。他還指使用藏刀、長矛等兇器打砸了壹家藥店,在光天化日之下將值班經理和幾名員工砍傷,臨走時還砸碎了附近兩家店鋪的玻璃;

1999 10由於雲霧山卷煙銷售情況不佳,劉勇指示程健去市場檢查並“清理”銷售類似卷煙的商家。10、15日,宋劍飛等人毆打雲霧山香煙老板王,致王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

據統計,從1995年底劉勇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到2000年7月初被沈陽警方抓獲的四年半時間裏,劉勇個人參與或策動了27起犯罪行為。

2002年4月,劉勇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受賄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死刑。1年4個月後的2003年8月,劉勇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劉湧死刑減刑兩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於5438年6月+2003年10月向劉湧送達了再審決定書。

劉湧案審判紀實

劉勇,1960 165438+10月30日出生於遼寧省沈陽市。他是沈陽嘉陽集團的前任董事長。2000年7月11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5438+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金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湧案再審壹案,庭審於上午8時30分開始。審判長宣布將被告人劉勇帶走。

合議庭成員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五名法官依法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3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勇委托北京市萬森律師事務所佟林律師、北京市天威律師事務所徐沖律師為其辯護。

20多人經法院許可參加了旁聽,其中包括劉湧的妻子劉曉金。記者在現場看到,檢方準備的劉湧案案卷接近200卷。

據了解,劉勇壹審被判死刑,二審死刑緩期執行。法院判決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8日10以二審原判認定不當為由,對劉湧案作出再審決定。

審判長南英:現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再審的決定。在沒有的情況下。155 2003年,原審被告人劉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或者毀壞財物、非法經營、行賄、非法持有槍支、妨害公務壹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17日以200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破壞金融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上,並處沒收罰金人民幣654.38+0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2003年8月1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壹審判決的定罪部分,以劉勇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破壞財務罪、非法經營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執行公務罪,以故意傷害罪改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經審查認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劉勇的判決不當,應予再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本案由我院審理,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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