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出示執法證件後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張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事項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張貼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獲知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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