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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麽做?

看了提問者“公司應該怎麽做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詳細描述,尤其是在“公司突然通知要和我們解除合同,然後再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規避風險都讓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之後,首先要確定的是,對於壹個在用人單位工作了13年的員工來說,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對於壹個處於弱勢地位的工作者來說,做什麽主要是由提問者自己決定的:

第壹,如果提問者本人仍然願意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不願意得罪用人單位,那麽他只會服從用人單位的決定,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畢竟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是坐下來與領導溝通與工會和用人單位其他職工的勞動合同問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告知工會理由。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讓用人單位糾正了第十四條的錯誤。

第三,如果提問者本人不想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只要描述“工資卡”、銀行卡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在職證明、社保繳納清單等即可。,作為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證據,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壹級社保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為自己的利益獲得法律保護(註:勞動爭議仲裁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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