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的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發生,但結果意外致人死亡(即死亡的結果是行為人的過失)。案由:王故意傷害(死亡)案簡介:被告人(16歲)與被害人屬同村同鄉黨。2005年2月9日上午9時許,被害人姚某的妻子與被告人的母親在被告人家門口,因之前的糾紛發生爭執。這時,趙從他家出來,被告人的母親跑到約50米外村裏王的院子裏。被害人被告人聞訊後趕到現場,用拳頭擊打趙某頭部、胸部,致趙某倒地,其頭部後枕部與王某家門口水泥臺階相撞,致其頭部受傷。趙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法醫鑒定;趙(53歲)死於高血壓引起的腦實質出血和蛛網膜下腔出血(頭面部外傷為誘因)。案發當日,公安機關傳喚被告人審查。審查期間,被告人脫逃,被告人王於次日在親屬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該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林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出庭辯護。根據庭前調查,被告父親常年在外打工,死者妻子因多年前雙方發生子女糾紛,經常到被告家中騷擾。結合案情和法醫鑒定,辯護人對被告人進行了改變性質的辯護(認為是防衛過當)。最終在配合法院後,為雙方進行了大量的附帶民事調解工作,達成了賠償協議。雖然法院沒有改變案件性質,但采納了部分辯護意見。Xi中級人民法院以(2005)第126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及其家屬服刑完畢,結案。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一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麽做?下一篇:關於申請報告格式範文_申請報告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