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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刑事上訴狀

 形式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下面是YJBYS為大家提供的故意傷害罪刑事上訴狀,可供參閱!

形式上訴狀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人,下崗職工,住本市硚口區漢正街元茂巷?號,電話139715137?。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個體老板,住本市硚口區中山大道23?3號?樓?號,電話837350?。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故意傷害壹案,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民事判決部分,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壹、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

 二、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16255元、護理費5400元、必要的營養費3600元和後續治療費1317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56955元。

 上訴理由:

 壹、原審關於民事部分的判決遺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不可否認,《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但是因為1986頒布的該法律的許多條文都相當不完備,如:以上?關於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條文,就只規定了: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很顯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得要詳細、具體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時都不應當遺漏了這壹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原審關於民事部分的判決囫圇吞棗

 原審關於民事部分的判決綜觀全書只有以下幾十個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賠償數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二、被告人吳?賠償原告人凃?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980元判決書應該清楚、完整、準確,請問:這樣的判決書清楚嗎?完整嗎?準確嗎?4980元究竟是什麽經濟損失,誰能看得懂?

 三、原審合議庭的審判長談毅法官適用強盜邏輯?沒有法醫鑒定即沒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二十壹和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醫療費(包括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計算方式,其中沒有任何法條顯示?只有法醫鑒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更何況有些費用不是法醫鑒定可以鑒定得出來的(實際上,上訴人也特別對後續治療費咨詢了設在同濟醫院和中山醫院的法醫鑒定處,其意見是:花壹千萬也不壹定治得好,所以不好作出鑒定結論)。以下是上訴人主張賠償相關費用的依據:

 (壹)誤工費,上訴人受傷之後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再加上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分局榮華街派出所長期不立案使得上訴人壹直處於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投訴辦公室和人民檢察院申冤的狀態,結合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院診斷的病歷,上訴人只主張1年的誤工期,合情合理合法;因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所以參照武漢市服務行業上壹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16255元的標準計算。

 (二)護理費,上訴人受傷之後壹直由其妻子護理,到目前為止,因為疼痛仍然無法達到完全自理的狀態,上訴人只主張180天的護理期,同樣合情合理合法;護理費參照武漢市通用的25元/天的標準計算。

 (三)營養費,針對上訴人目前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的情況,上訴人主張的營養期為180天;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以上標準供貴院參考。

 (四)後續治療費,根據同濟醫院法醫鑒定處和中山醫院的主治醫師的介紹?因為沒有及時對原告人上夾板治療,如今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所以現在只能治療以減輕疼痛?,所以上訴人於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院疼痛科進行了診斷。疼痛科楊慶紅醫師介紹:可以註射治療、磁療、理療等,理療最便宜,壹天32 天(另可吃藥)。因此,上訴人考慮到仍然需要工作的緣故,只主張平均10元/天的理療費,時間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的人的平均壽命80歲為標準計算,***36年零7個月,以30天/月計算,***13170天。可能上訴人提出的後續治療費的標準有些新穎,但上訴人認為:只要是在法律條文指引下的合情合理的標準及意見,都是可以供人民法院參考的。例如: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采光權的賠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現今壹種參照?減少照明時間的損失以電費折算?的標準的計算方式就得到了很多法院的采納。因此,上訴人請求貴院在?法的精神?的指引下大敢地適用合情合理的操作模式,不須拘泥於壹格。

 另:損傷鑒定為輕傷的法醫鑒定費為150元。

 四、原審合議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本案應該發回重審

 (壹)法官先入為主是假,替人消災是真

 合議庭把兩個案件同時安排在2010年9月6日上午9時,後臨時將本案推後。11:40開庭,11:55草草收場,15分鐘把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完畢,真是厲害!

 (二)在證據不用質證、也不用看的情況下,法官充當起被上訴人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

 審理民事部分時,審判長不但不要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而且在自己也沒有看證據的情況下,公然充當起被上訴人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簡直不可思議!開完庭,如果不是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幾乎忘了收取上訴人的證據。

 (三)法官尚未離開法庭就流露枉法裁判的跡象

 開完庭,審判長就迫不及待地在法庭裏喊旁聽席上的人:?不走,中午就壹起吃飯!?

 特別說明: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刑事判決部分獨立的上訴權,所以上訴人已經向硚口區人民檢察院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刑事判決部分提起了《刑事抗訴請求書》,文書附後。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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