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辯護範本1。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構成重大責任事故沒有異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的規定和立案標準,結合本案相關證據,被告人已涉嫌犯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本人承認自己的罪行,故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或減輕情節。1,被告在案件的發生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有坦白的情節。到案第二天,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訊問時,他立即到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如實向公安機關詳細供述了自己掌握和了解的事實,對公安機關迅速澄清事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歸案後如實供述的行為構成坦白,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3.被告當庭自願認罪。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具有可以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4.積極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積極進行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四條“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5.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上述民事賠償程序彌補了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取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其他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通知》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告人犯罪後積極賠償被害人,認罪或者悔罪的,依法可以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對於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認定為酌定量刑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6.被告沒有犯罪記錄。被告是初犯,以前從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主觀惡性比較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19號通知規定:“對於初犯和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主觀狀態,酌情從寬處罰。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的,也應當盡可能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7.本案中的非暴力犯罪。本案屬於安全事故罪,屬於過失犯罪。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不存在人身危險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過失犯罪,如安全事故罪,應當綜合把握犯罪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被告人主觀罪過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對於過失犯罪後積極施救、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損失進壹步擴大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三。建議宣告緩刑綜上,辯護人認為犯罪行為是法律難以容忍的,應當予以懲處。但鑒於被告人具有上述七種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16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會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符合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因此,辯護人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理,按照我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前毖後,挽救生命的原則,給予緩刑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效果,使其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綜上所述,量刑辯護對於壹個罪犯來說尤為重要。只要認錯態度誠懇,那麽就有減刑的可能。那麽關於量刑有哪些辯護詞呢?要看是什麽案子,律師會根據不同的案子做不同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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