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 律師 法》的規定,律師因 過失犯罪 被判刑的,是可以繼續擔任律師的,如果是故意犯罪被處罰的,律師執業證書會被吊銷。 相關法律夫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 公證 員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 違法所得 的, 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仲裁 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行賄 ,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 證據 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 訴訟 、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