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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判青海幾年?

六年六個月: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於青海,男,漢族。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於20112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5月26日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臨泉縣看守所。辯護人何,安徽律師事務所律師。經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於青海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書編號是2004-2005年。(2011)第198號,於2011年10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65438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165438二月七日,被告人於青海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後,被告青海不服,提出上訴。2012 2月13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復字第00047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1、2011、201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2年7月26日作出與前壹次結果相同的(2012)第0000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青海不服,提出上訴。2012 11.30,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復字第00308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3月26日、2013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瑞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於青海及其辯護人何到庭參加訴訟。期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兩次補充偵查。審判現在結束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請示:2010年6月5日,臨泉綠健農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兵在青海以每噸12200元的價格從被告處購買大蒜粉382噸,價值46.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保證商品質量,不允許摻假。而青海生產的蒜粉,摻了滑石粉,賣給了劉某兵。次日11時,劉某兵通過清水檢測,確定該蒜粉為摻假蒜粉。2011 1 1阜陽市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安徽冠亞司法鑒定所)對大蒜粉進行抽樣檢驗。樣品中滑石粉含量為7.7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公訴機關為了支持其指控,當庭宣讀並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在此基礎上,認為被告對其在青海生產的產品故意摻假,不合格產品達46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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