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關鍵在於進入這棟業主沒有居住過的別墅,算不算侵犯隱私,業主認為侵犯了隱私,而壹審法官和被告認為沒有侵犯隱私。事情最早發生在壹位杭州女業主身上,她幾年前就在杭州買了壹棟別墅,但別墅的鑰匙她交給了物業保管,自己甚至壹次都沒有住過這棟別墅。但後來在壹次看電視過程中,該業主突然發現自己的別墅出現在影視劇中,她表示十分意外。
隨後趕往別墅,才發現東西確實被使用過,墻面甚至還有磨損。物業公司也承認,確實私自將別墅借出去拍攝,而且不止壹次,分別借給了兩家影視公司拍攝了兩次。這讓業主表示難以接受,自己買的別墅壹天都還沒有住過,就被其他人私自闖進去了,所以他要求影視公司和物業公司進行賠償,並且起訴對方侵犯自己的隱私權。
按照壹審判決,法庭要求這兩家影視公司壹***賠償給業主30萬元,用於別墅內東西,物品損壞的賠償,但對於業主提出的侵犯隱私權,給予了駁回。判決下來後,業主顯然不滿意,代表律師表示,雖然業主沒有自己住過別墅,但別墅的設計和裝修都是業主的想法,影視公司私自闖入,並且使用別墅內的這些東西,顯然侵犯了業主的隱私權。
目前二審還在討論過程,雙方也並未拿出更多的證據,還是就隱私權的範疇進行討論,具體的結果還未可知,不過從最新民法典的定義來看,依然這棟別墅是業主的,就算她沒有住過,裏面也包含著她的隱私,私自進入肯定是觸犯隱私權的,如果按照民法典的定義,侵犯隱私權的罪名應該成立。
根據新實施的民法典,將隱私權作了進壹步的衍生,私密空間,個人活動都受隱私權的保護。
上訴方還舉了個例子,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哪怕是公***部位,在壹定條件下因為我的參與也會形成需要保護的隱私權,比如我去酒店包廂吃飯,包廂是公***空間,但是妳能隨便進來拍我吃飯嗎?何況這還是在我家。
這些都是明確,住宅與人格有著密切聯系,住宅(即私密空間)具有的人格利益主要取決於人的意誌及情感,故住宅的人格利益形成時間應為人取得住宅所有權之時,與住宅是否被居住、是否存放個人物品等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