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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找什麽機構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擴展資料:

經濟合同仲裁的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4、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壹般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解

1、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利益和他人利益。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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