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通過終止委托合同的約定終止與律師的委托關系。根據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終止合同的方式是通知。由於合同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到達對方時即終止。
與律師簽訂代理協議。溶解方法如下:
1.可以和律師協商依法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律師事務所或者當地律師協會司法局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堅持,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2.作為委托人,作為受托人的律師,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他們之間形成的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需要賠償損失。如果是解除合同造成的,應當賠償損失。
代理協議需要以下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由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4.由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提交推薦證明;
5.委托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委托人是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者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6.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簽署的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綜上所述,解除律師委托合同,需要持簽訂的委托協議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反映情況,請求解除代理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3條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934條規定
委托人死亡或者終止,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委托合同終止;但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