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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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刑檢[2021]第60號
被告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1305342000 * * * * * *,漢族,在校學生,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住河北省邢臺市清河區。* *在* *鎮,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2021年7月8日被清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甲,原名彭某乙,男,2001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5342001 * * * * * * *,漢族,學生,住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2021年7月8日被清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2000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11212000 * * * * * *,漢族,學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住* *市。2021年7月9日被清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該案經清河縣公安局偵查,3名被告人梁某某、彭某佳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於2021年7月2日移送我院起訴。當天,法庭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根據該法,現認定:
2019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梁某某向趙某某(另案處理)出售其名下銀行卡10套(含銀行卡、u盾、電話卡、身份證復印件),共計獲利8500元。趙某某將其轉賣,最終出售給境外賭博網站。經查,梁某某名下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為201078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彭某甲以其名義向劉某某(另案處理)出售銀行卡9套(含銀行卡、u盾、電話卡、身份證復印件),獲利計算為4000元。劉再轉賣,最終賣給境外賭博網站。經查,賈名下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為1496280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以其名義向劉某某(另案處理)出售銀行卡三套(含銀行卡、u盾、電話卡、身份證復印件),獲利1200元。劉再轉賣,最終賣給境外賭博網站。經查,張某某名下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366.3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中國農業銀行出具的梁某某、彭某佳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杜某某等45名客戶壹般信息表》、河北農村商業銀行出具的電子支付通知書等。2.證人趙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其他證據:戶籍信息、到案情況、無犯罪記錄證明、學生證等。
我們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彭某某、張某某出售其銀行卡,為網絡犯罪支付結算提供幫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我在此傳達
清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彥軍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