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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許昌壹男生超市買了近萬元雞蛋手機被偷。小偷是怎麽作案的?

河南許昌,壹個10歲的孩子,把近9000元的手機放在冰櫃邊,拿起雞蛋。很快,壹個中年婦女走了過來,看了看監控,居然拿起手機和同伴壹起離開了。目前,孩子家長已經報警。這個案子太不可思議了。既然已經知道超市有監控,為什麽還敢把手機拿走?這是僥幸還是藐視法律!也許有人會想,妳不就是撿個手機嗎?偷或搶有什麽錯?大吳今天就來說說相關的法律問題。撿東西,怎麽界定,是盜竊還是普通職業。這裏不討論手機“先占”的可能性,因為道德和法律都要求,遺忘別人撿到的東西要歸還失主,誰撿到就歸誰,這是壹種錯誤的觀念。

通常情況下,手機離開主人,由他人撿到。如果能及時歸還,就不算犯罪。即使對方拒不還錢,也只構成侵占罪。失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回。在河南,如果金額達到10000以上,他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本案手機很貴,達不到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1,但本案不屬於民事侵占罪,已經涉嫌盜竊罪。從監控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年婦女看到手機的時候,冰櫃前並沒有人站著,但是除了她的同伴之外,還有壹個小孩蹲在她旁邊,超市有監控。那個中年婦女顯然知道這裏有監控。所以手機雖然離開了身體,但並沒有脫離孩子的控制。孩子放下手機只是因為要去撿雞蛋,放不開手。取完雞蛋,他還需要手機支付。所以,這個手機不是忘事。連孩子都沒有直接的控制權,因為在超市的監管下,這部手機的臨時主人也是超市。中年婦女撿到的手機不是在荒郊野外忘事。因此,中年婦女拿走手機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對手機的合法占有,涉嫌盜竊罪。

2.家人說,這個光頭同伴疑似丈夫。然後,如果妻子偷了,丈夫得知後並沒有制止,而是配合離開。應該算盜竊嗎?在刑事犯罪中,沒有牽連。妻子盜竊,丈夫不參與決策和實施的,不構成犯罪共犯。但如果回家後幫忙賣手機或刷手機,則屬於事後幫助的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如果是夫妻,那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為近親屬產生的收入,且系初犯或者偶犯的,可以認定為未成年,免予處罰。

當然,前提是認罪悔罪,歸還手機。畢竟我們是壹家人,有親屬關系,法律會特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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