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員工在聘用期間無故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因自身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壹定條件下,公司可以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此告知員工合同終止。那麽,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依據是什麽?邊肖帶大家學習!
壹、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事實的證明。為了體現外部效果,只需加蓋單位公章,無需單位其他內部印章。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壹)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時,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是邊肖對“公司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的相關分析。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照正當程序行使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壹旦程序不當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當,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關於解除勞動的更多信息可以咨詢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