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438+10月17本新聞:湖北省英山縣壹青年男子為報復農婦提出解除戀愛關系,殺死前任情人,並將妹妹捅成輕傷。6月65438+10月11,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失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出生於10月23日,1978,小學文化,住英山金鋪鎮山村。2007年,王經人介紹與該鎮女青年付某發生戀愛關系。侯富某認為他們性格不合。2007年7月21日下午,在父親的陪同下到王家提出解除關系。深愛著傅的王很不願意“解除戀愛關系”。由愛生恨,開始殺人,在城關買了壹把水果刀,準備報仇。當日傅家來來往往,王報仇未果。第二天下午4時許,王某帶著壹把菜刀、壹把剪刀、兩把水果刀到付某家,趁付某看著刷單機,用水果刀捅向其頸部。傅的姐姐走了出去,大聲喊道。王怕事情敗露,趕緊追上傅的妹妹,在屋外池塘邊將她刺死在地。後持刀返回屋內,向付某連刺數刀,致付某當場死亡(享年17)。隨後,王放火燒家,然後騎摩托車逃離現場。法醫鑒定:傅系銳器損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妹妹的傷很輕微。有兇器、血衣、照片、證人證言、技術鑒定等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糾紛將被害人付某殺害,並持刀將被害人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被告人王放火焚燒房屋,危害公眾安全,已構成放火罪。檢察院指控的兩項罪名成立。從已查明的事實來看,傅提出解除戀愛關系是婚姻自由權,被告人及其律師關於被害人在本案原因上有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曾報警,但企圖以自殺方式逃避法律處罰,說明其沒有自首的主觀意識。因此,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歸案後雖認罪,但其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不能從輕處罰。據此,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王賠償原告付某某、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816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