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林木罪,是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中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毀壞林木罪”壹詞壹般出現在林業行政案件中,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具體的毀林行為在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主觀要件四個方面有所不同,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定性。
森林采伐的補償標準是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大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