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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權的前景展望

在中國是否應當賦予律師作證豁免權,學術界、律師界、司法界和立法界在《律師法》和新《刑法》起草過程中都早已有過激烈的爭論。只是後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上述法律並沒有賦予明確律師作證豁免權。隨著律師因辦理刑事案件而遭無端拘留、逮捕甚至判刑的案件直線上升,以及刑事案件律師參與率的逐年下降,究竟要不要賦予律師作證豁免權再次成為立法與司法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實際上已有壹定程度的作證豁免權。大部分的法律職業人員因受多年法律教育的關系,對律師作證豁免也有壹定的認識,在工作中也是這麽做的。但因為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每壹個人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都不壹樣、不統壹,以致於也沒有辦法更好、更協調的處理相關問題。 中國法律雖然沒有律師作證豁免制度的直接規定,但仔細研究法律可以發現下列幾個方面還是體現了律師作證豁免權的精神。首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然律師的職責是提出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那麽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沒有提出證明當事人有罪、罪重或從重處罰的事實和證據的職責,律師應免除在訴訟中提出證明被告有罪或罪重的證明義務,並保守在職務活動中知曉的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有關秘密,而不能因為律師就此不作證而以包庇罪對其追訴。否則,律師的辯護職責將無從談起。

其次,根據中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範》第九條的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這說明律師有保守職務秘密的義務,這種義務正是律師作證豁免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最後,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並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如果具有律師身份的人,在接受委托從事委托事務之前,所知曉的關於案件的真實情況,他應首先排他性的成為證人,並有作證的義務,他就不能再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因為證人是不可代替性的。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適用律師作證豁免權。

盡管律師作證豁免權在有所體現,但並不徹底,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雖然規定了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但並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律師作證豁免這項權利。這是和權利義務壹致性相違背的。其次,在證人制度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包括律師作證豁免在內的證人拒絕作證權。再次,沒有明確規定免除律師拒絕提供職業秘密時的包庇罪責條款。最後,司法實踐中雖然承認律師在同壹案件中不能同時擔任證人身份,但律師知曉的職業秘密能否在不同的案件中擔任證人身份卻沒有規定。

有鑒於此,提出如下建議以構建中國的律師作證豁免制度。1、修改中國證人制度中的有關條款,明確規定包括律師在內的證人拒絕作證特權。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其後應補充壹句“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同理對於民事訴訟法也應作相應改動。)2、修改中國關於包庇罪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相關人在行使豁免作證權時,司法機關不能以包庇罪對其追究責任。(中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規定的是包庇罪,應在其罪的規定中,明確作證豁免權行使時與包庇行為的區別,而不能以犯罪論處。3.明確規定職業秘密的範圍與限制。4、律師作證豁免權是壹項權利也是義務,應當規定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5、修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明確律師在與被羈押人會見或通信時,享有要求其他第三人不得在場或不被檢查的權利。

綜上所訴,確立完善的律師作證豁免制度的工作在中國是非常緊迫而有現實意義的,構建中國的律師作證豁免制度任重而道遠,要使律師作證豁免制度成為中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是追求現代文明法制公平精神的必然要求。從根本上對律師以保障,讓其沒有後顧之憂,使中國律師的發展前進之路不再布滿荊棘與陷阱,真正實現法律所倡導之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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