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集資詐騙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師的權力。

集資詐騙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師的權力。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四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法庭階段)

3.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的規定。

第14條辯護律師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檢察階段)

律師分析:相關法律對受害方訴訟代理人權利的規定很少。以律師閱卷權為例。代理律師可以在檢察院閱卷,但是可以查閱的材料很少,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應該由更高層次的立法予以明確,避免律師在實踐中閱卷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在法庭階段,受害方的律師可以閱讀文件。

第二,申請退出

1、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證人的證詞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2.《刑事訴訟法解釋》第58條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核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其證言經審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當庭宣讀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律師分析:關於被害人能否參與證據質證的規定並不多,而且側重於證人證言,規定了被害人對證人的詢問和質證權。

第四,公安偵查階段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241條公安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的最後壹頁註明。

2.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18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情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害鑒定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規範要求。鑒定文書應當包含被害人面部免冠照片和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受傷部位的詳細照片。對於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律師分析:公安階段被害人相關規定主要以鑒定事項為主,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和被害人的異議權利;同時規定了公安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五、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刑事訴訟法第13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決定不起訴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的規定。

第12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並記錄筆錄附卷。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由其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未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提出意見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

第13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律師關於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

律師分析:上述規定主要規定了被害人向檢察院陳述的權利,即就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發表意見的權利,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更不用說體現在檢察院的訴訟材料中了。這位律師認為,應進壹步規定被害人代理律師提出意見的程序和保障措施,以進壹步提高被害人意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第六,法院壹審階段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第156條證人作證時,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

第157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書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159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160條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律師分析:以上主要規定了被害人在庭審過程中陳述、發問、質證、舉證的權利。但目前刑事訴訟中過分強調公訴的特點,被害人的上述權利有時流於形式。

七、法院二審階段

1,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182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2.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按照對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整案審理。壹審判決的刑事部分沒有不當的,二審人民法院只需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壹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和抗訴。

解析: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只享有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權,刑事部分沒有,只有抗訴權。這壹規定有利於刑民分離,由不同主體行使,但也難免使被害人在行使權利時無所適從。比如,被害人不服壹審判決,特別是刑事部分,請求檢察機關抗訴,但由於種種原因,檢察機關未能按照上訴程序及時提出抗訴,所以被害人只自行上訴,上訴範圍僅限於民事部分,提起壹審刑事部分也沒用;雖然根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局限於上訴範圍,而是進行全面審查。當發現壹審判決的刑事部分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刑事部分,但在實踐中,法院往往以刑事部分已經生效為由,拒絕審理刑事部分。而且法律規定本身就有程序上的困難,法院會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沒有明確是否按照再審的壹審程序審理案件,是由同壹合議庭審理還是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最終導致被害人的權利保護無法落實,至少在程序上無法保證其權利的順利行使。

八。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並立案。

第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的,應當準許。

第八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要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壹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予以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支付,被害人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第九十九條對於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賠償能力暫時不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案件,為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度拖延,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可以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同壹審判組織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第102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以上資料由四川滬雲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提供。

  • 上一篇:回避情形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加律師微信咨詢需要費用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