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誤拘留的,辦案機關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誣告陷害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被宣告無罪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