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從以下四個條件來認定間諜罪: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中國人的國家安全。
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構成間諜行為。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
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實施或者指使、指使他人實施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
故意認知的內容因行為不同而不完全相同:加入間諜組織的人,必須知道自己是間諜組織;
接受間諜任務的,必須是在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情況下接受的;
那些指示轟炸目標的人,必須在知道對方是敵人的情況下,指示他們轟炸目標。
間諜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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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