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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警察失職案件

安徽省某監獄警察因涉嫌妨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阜陽監獄警察何連江案,由潁東區法院壹審開庭審理。此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首例司法工作人員涉嫌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今年56歲的何連江壹直在富陽監獄工作,因私自給罪犯送貨被富陽監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18 110 14何連江因涉嫌濫用職權被潁東區市監委立案調查。

同年6月65438+2月11,因涉嫌徇私舞弊罪被阜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減刑。偵查終結後,由阜陽檢察院指定潁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潁東區檢察院指控,2014至2017期間,何連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本監獄及其他監獄服刑人員親友匯款或現金146900元,並攜帶現金及物品供24名服刑人員在監獄內使用,從中截留約29000元。

後何連江在本監區罪犯減刑工作匯報過程中,故意隱瞞多名罪犯持有、使用違禁品、違禁物品的違紀事實,同意匯報減刑,致使11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順利減刑,構成以權謀私減刑罪。

“作為壹個老黨員,壹個工作了30多年的老警察,從執法者變成了執法者。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庭。我希望還在做這些事情的人能通過我的案子趕緊停下來,希望能給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庭審中,被告人何連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富陽監獄、九龍監獄的幹警旁聽了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擴展數據: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在第九章中將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壹並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對濫用職權的理解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高建法釋字[1999]2號),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壹般認為,濫用權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者處理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意決策或處理事項;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擅自放棄該職責;

第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當履行職責。

2.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

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傷亡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對“經濟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8號)第八條規定,“經濟損失”是指因瀆職犯罪或者與其相關的犯罪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因瀆職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和支出。

在立案後、提起公訴前繼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納入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

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潛逃、下落不明,或者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致使債權不能再實現的,應當將不能實現的債權部分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瀆職犯罪或者有關瀆職犯罪立案後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得扣除,但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嚴重瀆職侵權案件標準(試行)》(高建法[2001]第13號)規定,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要件。

其中,公共財產重大損失通常是指因失職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公共財產雖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為是行為人的失職造成了經濟損失:

(1)債務人已按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

(二)債務人潛逃,下落不明的;

(3)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有證據證明債權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人民網-安徽省某監獄壹民警因涉嫌妨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人民網-常見職務犯罪解讀?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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