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作為檢察機關的壹員,在刑事案件中扮演公訴機關的角色。除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外,檢察官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的詳細情況。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也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壹、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需要辦理以下程序: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2.二級律師和律師執業證書3份。委托書;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人民檢察院對檢舉、控告、自首、移送、交辦和自行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分別處理。1.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填寫立案請示,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交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立案決定書的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案由和案源、主要犯罪事實、決定立案的依據等。2.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經廳、廳長、檢察長批準後,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告知申訴人、檢察官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理由。申訴人、檢舉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應當通知申訴人、檢舉人。3.經審查,認為申訴、控告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是否立案的,可以通知申訴、控告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投訴或檢舉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隨案移交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查核實,經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確認簽字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縣級以上幹部、名人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由本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通知有關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受理案件後,對於需要勘驗現場的案件,應當迅速組織勘驗,尋找、收集犯罪痕跡和證據。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權利: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申訴、控告。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申請回避的權利與檢察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請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可以對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10.訊問筆錄的查閱權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補充或者更正。11.侵權起訴權。檢察人員有權對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起公訴。12、賠償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為了保證監獄的安全和律師會見的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省公安廳、市委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實際情況,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如下規定:1。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通知書。2 .律師會見在押的兩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互相監督,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有1人是執業律師,其他陪同人員,如果不是執業律師,應該是與律師會見在同壹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的人。3.在偵查階段,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會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出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簽發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辦理。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聘請的律師可以由看守所直接安排會見被告人,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以及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無需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其他非律師的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5.會見受聘翻譯人員時,應出示經該機構批準的文件。6.律師會見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壹個房間。7.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私自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參加會見;禁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種通訊、攝影器材與外界聯系;會見期間,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不得將任何物品帶出住所。9.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地點規定的,現場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停止會見,並通知律師管理部門。10.看守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送或者受理案件的機關投訴,或者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舉報。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也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案情。那麽檢察官會見犯罪嫌疑人就會有時間限制。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