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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哪些不批捕律師的意見?

不批準逮捕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罪犯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罪犯的時候,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當逮捕的,應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者。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采納,也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二是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1),不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①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掌握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②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如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刑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危害社會的,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無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今天,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也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如果不需要逮捕,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逮捕嫌疑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如果不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檢察院不會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公安機關可以重新偵查案件,然後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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