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署認罪認罰必須有律師嗎?
簽署認罪認罰必須要律師到場,可以自行委托律師,也可以由檢察院給指定法律援助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般認罪認罰是由律師提出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能確保被追訴人認罪的自願性、為被追訴人爭取最大的利益。但從現階段來看,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定位不明確、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度與代理風險增大等。在今後發展中,需要出臺嚴密的細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問題,並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有哪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壹對壹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壹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幸,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脫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系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願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奸案件上。由於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不是強奸而是通奸。 綜合上面所說的,認罪認罰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法可以證明自己的犯罪事實才能進行簽訂,而且簽署時就壹定要有律師在場才能實施此行為,只要認錯的態度良好,積極的采取救濟的措施,那麽在處罰上也是可以減輕處理,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