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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把人帶走?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回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案件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件的,會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當然,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而壹般意義上的被檢察院帶走是指涉及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案件參與者,壹般需要12小時才能放回去。但《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擴展數據:

檢察院把人帶走後的程序:

1.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材料調查,形成被告人書面供述材料,調取刑事證據、證人證言等相關材料,移交檢察部門。

2.檢察部門收到移交的材料後,認真核對、調查。如果調查後沒有任何疑問,將形成起訴書並提交法院。如發現材料與事實不符,將發回原調查機關重新調查取證。經過重新調查取證,原機關認定事實確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將釋放被告人。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將移送檢察部門形成起訴書,送上法庭。

3.法院收到起訴書後,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同時向被告人送達《委托辯護通知書》,告知其已被起訴至法院,同時送達起訴書副本,詢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所列內容是否有異議,被告人是否需要提供新的證據為庭審做準備。

4.在此期間,法院進行了庭外調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開始調查取證。

5、法庭審理,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代理人同時進行辯護,法庭辯論。法官根據雙方辯論情況,形成庭審材料,宣布暫時休庭,擇日宣判。

6.根據案件事實,法院將組成合議庭,根據起訴書、庭外調查資料和雙方辯論資料,充分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危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判決意見,形成判決書。

7.再次開庭時,法官會宣讀判決書,公訴人是否抗訴,被告人是否上訴,送達判決書。

8、被判處緩刑(非死刑),如果不上訴,解除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由原工作單位或監護人負責監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再次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緩刑期滿,刑罰執行終結;如果妳再次犯罪,妳將被關進監獄執行刑罰。

9.如果壹個人被判處實刑,如果他不上訴,他將在10天上訴期滿後去勞改營執行刑罰。如果他上訴,就要等中院重新開庭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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