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的質證意見是什麽意思?質證意見是指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在訴訟過程中運用各種證據方法提出的,旨在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辨認、質疑、解釋、說明、查閱、反駁,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意見。在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是被告人的供述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壹直供認不諱,且庭審時的供述與偵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壹致,並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二是只有其他旁證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和起訴階段被告人從未承認自己有罪;三是在偵查起訴階段口供變化較大,其他旁證材料難以確認。針對以上三種情況,辯護人在法庭質證中應采取不同的方法。第壹種情況,如果檢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履行辯護職責,而不是為了質證而質證,在庭審中以舉證和質證的方式故意發問,以達到控辯雙方表面上的平衡;在第二、三種情況下,辯護人應抓住時機,充分運用庭審提問和質證技巧,達到去偽存真的目的。當被告人自始至終拒絕交代起訴書指控的罪行時,作為辯護人,絕不能僅僅因為檢方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中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就放棄提問或者拒絕質證。需要註意的是,這些旁證材料未經法庭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罪證據。因此,辯護人的職責就是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質證權,挖掘出被告人拒不說明的合理成分。比如,如果被告人拒不承認自己參與聚眾鬥毆的事實,那麽就要問被告人除了拒不承認之外,是否有其他證人或者旁證進壹步證明,被告人與其他證人、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益關系,證明其參與聚眾鬥毆。只有這樣,才能通過法庭上的提問和質證,把案件的真相壹個個說清楚,而不是在質證階段不提問甚至指責被告人認罪態度差或者要求被告人認罪。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者翻供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既要充分註意被告人翻供是否具有合理要件,又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詢問、質證等方式進壹步明確被告人翻供的有利要件。特別是在被告人過去已供述犯罪事實,但供述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必須充分掌握當庭提問和質證的權利,充分挖掘被告人供述的合理成分和原供述與事實不符之處。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質證意見這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代理律師要提交的書面文件,所以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質證意見都沒有任何參考意義。質證意見是結合案件的前因後果和相關人員提供的現有證據提出的。質證也是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壹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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