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犯罪行是其他刑事犯罪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院起訴。
3.如果只是壹般的違法行為,會由紀檢或者相關部門處理。
警察犯罪也會受到相應法律的追究,偵查(偵察)程序和機關會根據犯罪性質由不同機關承擔。
第壹,如果警察所犯罪行屬於職務犯罪或者玩忽職守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檢察院負責偵查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
二是所犯罪行屬於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異地辦案),移送檢察院起訴。
第三,如果只是輕微的違法行為(非犯罪行為),則由相應的機關或部門(如內部執法機關或檢查機關、法院民事審判等)處理。).部分民警違法犯罪,並不代表公安局所有工作人員都違法犯罪。如果是個人犯罪,公安局就變成專案組調查案件;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經過調查核實,可以批準逮捕,也可以不批準逮捕;如果批準逮捕,檢察院將擇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違法的公安人員送上法庭的被告席,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審判程序為: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審判長宣判。案情復雜的,審判長也可以擇日宣判,不當庭宣判。
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的類型職務犯罪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利用特定身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或者單位的合法權利,破壞、妨礙國家對警察職務活動的管理,依照我國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公安警察職務犯罪是警察權力在行使和運行過程中的異化。公安民警職務犯罪的常見類型主要表現在以下五類:
1,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的後果很嚴重。犯罪嫌疑人受到身心折磨,身體受傷甚至致殘致死,並被迫作出某種供述,嚴重侵犯了其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刑訊逼供的影響非常惡劣。踐踏了法律的威信和尊嚴,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容易制造冤假錯案,造成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不信任。
2.貪汙賄賂和挪用公款罪
這種犯罪是常見的職務犯罪。常見的挪用公款、違規發放利益和用公款吃喝等等。
3、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
公安民警在行使職權時的“越位”和“缺位”行為造成了上述犯罪。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在警察玩特權,侵害公民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辦理“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故意偏袒壹方,或者違反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等。玩忽職守罪是壹種過失犯罪,主要表現為不作為、消極不履行警察職責的方式,致使國家和公民利益受到嚴重侵害。
4.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由於警察的工作離社會很近,接觸的人很多,這些人魚龍混雜,這就使得警察很容易成為國內外犯罪分子的“公關”對象。極少數警察腐敗誘奸,積極搜集情報,向境外情報機構出賣國家機密,以換取經濟利益。此外,壹些民警保密意識不強,或在酒桌上等場合隨意聊天,或在聯網的電腦上非法操作,也為不法分子獲取大量國家機密創造了機會,造成了不可估量和無法挽回的損失。
5.違反槍支使用規定,持槍實施暴力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務用槍依法執行職務做出了非常明確的限制和規定。然而遺憾的是,仍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