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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詢問筆錄是否可以作證詞,什麽人有權利可以看詢問筆錄?

警方詢問筆錄可以作證詞,代理人有權利可以看詢問筆錄。

給違法嫌疑人做的筆錄,受害人壹般是不能看的。而受害人的代理人,即檢察官可以看。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其行為後果由當事人承擔。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代理人是指嫌疑人的代理人,因為檢察官是代表國家進行的公訴,雖然在某種意義上他也是受害人的代理人,但我們壹般不會強調後者。

檢察官在案卷移送檢察院時就可以看案卷包括筆錄了,而嫌疑人的律師在經過相關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許可之後,也可以看案卷材料。包括筆錄。代理人可以看和案件有關的筆錄,但壹般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會阻止他看,或不讓他看得太多。需要的證件主要是律師證、當事人的委托書等,程序嘛,就是找到案卷所在機關的負責人,壹般是找案件承辦人,經其允許之後,就可以查看案卷了。

但案卷是不能私自復印、拍照的,要這樣做必須經相關人員許可。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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