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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法庭需要帶什麽證件?

進入法庭需要以下文件:

1.起訴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信用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同時應當登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社會信用統壹代碼證書的,應當提供註銷社會信用統壹代碼證書的說明;

2.委托起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1)委托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材料;

(二)委托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3)委托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提交身份證明及證明材料(如戶籍證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申請);

(四)委托人是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與當事人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壹審案件;

2.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準死刑案件、有特殊情況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案件和因特殊情況決定假釋的案件;

4.受理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如有錯誤,發回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5、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抗訴案件;

6.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7.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對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9.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10,依法確定國家賠償;

11,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救助事項;

12,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設置;

14,領導人民法院監督工作;

15,組織各級人民法院與國外司法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活動;

16.在司法工作中宣傳法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8.承擔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起訴是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具體信息,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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