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行扣留的情形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看守所可以拍攝如下:
1,犯人越獄或聚眾鬧事;
2.罪犯拒絕停止逃跑,或者在追捕過程中抗拒抓捕的;
3.綁架罪犯;
4.罪犯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並正在犯罪或銷毀這些物品;
5.任何人實施暴力威脅警衛和武警的生命安全。
無犯罪證明刑事拘留的具體情況如下:
1,已被刑事拘留,可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2.被拘留但未經過法院審理、定罪等法定程序的,可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拘留10天,可以取保候審。對於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都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第十壹條
對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壹,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警衛人員和武裝警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
(a)囚犯越獄或暴動;
(二)拒絕脫逃或者抗拒追捕的。
(三)劫持罪犯的;
(4)罪犯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正在實施犯罪或銷毀這些物品;
(五)實施暴力,威脅警衛、武警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時,除特別緊急情況外,應先鳴槍示警,違者如怕拿衣服應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