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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犯罪司法解釋中自訴的條件是什麽?

法院辦案後,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可以申請自訴,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司法解釋中如果以拒不執行罪定罪,自訴的條件是什麽。壹般來說,拒不執行罪的自訴有兩個條件。壹種是當申請執行的人證明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時,此時可以進行自訴。然後,當執行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指控時,就這樣了。壹、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司法解釋和自訴條件?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公訴追究拒不執行罪外,普通群眾還可以通過自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拒不執行罪自訴有兩個條件: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執行下列八種行為之壹的能力:(1)因拒報、謊報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被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出申訴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的刑事責任。而且,在拒不執行罪司法解釋中關於自訴條件的介紹中,如果存在謊報等要件,偽造、毀滅證據,指使他人作假證,也是不可能的。這些行為包括與他人勾結或妨礙執行公務的暴力行為。壹旦出現上述情況,基本沒有自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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