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壹、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1.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法律依據:《刑法》第303條。

第二,開設賭場罪量刑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了依法懲治網絡賭博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網絡賭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關於網絡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2、關於網絡賭場* * *與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場所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壹)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發布、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服務費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與網站、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者為10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廣告。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壹)接到行政機關書面通知後,仍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宣傳、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不正常的;

(三)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故意銷毀或者修改資料、賬冊,逃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行為人知道的其他證據。

經營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響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的,可以對已到案的人依法定罪處罰。

3.網絡賭博犯罪參與人數、賭資數額、網站代理的認定。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量可以看作是參賭人數。經查證壹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壹人使用多個賬號的,按照實際使用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的數額可以根據在網上下註或贏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來確定。

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轉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作為籌碼進行投註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確定。

對於開設賭場罪中用於接收、循環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將資金轉入和轉出該銀行賬戶的銀行賬戶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經查實壹個賬戶多人使用或者壹人使用多個賬戶的,按照實際使用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的賬戶有下級賬戶的,應當認定為賭博網站的代理人。

4.網絡賭博犯罪的管轄權。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場所”包括賭博網站中服務器的位置、網絡接入的位置、賭博網站的創建者和管理者的位置以及賭博網站中的代理人和賭客進行網絡賭博的位置。

對公安機關跨區域網絡賭博犯罪的偵查管轄有爭議的,應當本著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同壹公司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即將偵辦的重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網絡賭博案件,公安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必要時可以指定管轄。

為保證案件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認定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5.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保存

偵查機關應當提取、復制、固定能夠證明賭博犯罪真實情況的網頁、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作為刑事證據。

調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作出相關書面說明,記錄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案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和方法、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制作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隨案移送。

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場所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的,或者電子數據持有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記錄相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提取、復制和固定相關電子數據的過程進行拍照或錄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四十三條【賭博案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壹款)】。聚眾賭博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三、關於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 *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開設賭場罪* * *論處:

(壹)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

(二)受雇參與賭場的經營管理並與其分享;

(三)為賭場經營者組織客源並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領取高額固定工資;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

4.開設賭場罪請律師的最佳時間是什麽時候?

關於刑事案件,很多人都是等到開庭才請刑事律師為其辯護,但實際上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1.當事人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刑事拘留後,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系。只有律師才能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

2、律師為當事人取保候審,在檢察階段,律師可以在審查階段查閱、復制案卷材料,從案卷材料中找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形成自己的辯護意見,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自己的辯護意見,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3.律師可以在法院判決階段與法官溝通,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結合法律規定,為當事人爭取從輕或無罪處罰。

壹般來說,律師在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的作用是遞減的,刑事案件越早聘請律師越好。如果家庭成員涉及刑事案件,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刑事律師處理。

  • 上一篇:晉城著名的刑事訴訟律師是誰?
  • 下一篇:來賓中院4月22曰審理政府與曾定安行政糾紛壹案有結果了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