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經常參與賭博,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
3.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是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博工具和其他物質設施。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規模普遍較小,賭客通常利用個人關系組織他人小範圍賭博,其成員在聚眾賭博中相對固定,賭客也參與賭博;開賭場有壹定規模,參與賭博的人很多。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賭場服務人員負責賭場內的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把風。參賭人員由賭客或熟人介紹帶路,方可進入賭場。
2.聚眾賭博壹般都是暫時的,短暫的。壹次賭博結束後,必須再次組織下壹次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