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壹般以案情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正確運用法律為前提。
1。法院不當庭宣判的原因是需要慎重,宣判的判決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
2。當庭宣判壹般以案情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實和證據、正確運用法律為前提。
刑事案件需要公開宣判嗎?
1.刑事案件需要公開宣判。
判決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2.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才需要當庭宣判。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等,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相關內容:不刑事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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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無論如何,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