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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騙員工是否有罪?

根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涉案嫌疑人按其責任壹般可分為四類:

(1)公司高層經常潛伏在幕後指揮犯罪,實際控制公司運營;

(2)中層管理人員,管理壹定數量的銷售人員,協調、指導、參與具體工作,在本部門有較大的管理權限;

(3)底層業務員,直接與投資人接觸,推廣公司業務,吸收資金;

(4)輔助人員,包括收款、開收據、維護辦公設備等後勤人員。

從故意犯罪理論看,前三類人員是直接故意,積極希望犯罪結果的發生。

第四類人員不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的人員可能明知公司從事的活動,但為了獲取工資或提成收入,仍然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放任犯罪結果發生;有些人可能並不知道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犯罪結果是違背其意願的。

擴展數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直接在當場交付給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設定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所以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體現在賬本上”。

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壹樣,是中央政府對國內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壹般情況下,國家需要刺激和擴大社會整體消費時,會降低存款利率。相反,當國家需要控制市場消費,投入更多的錢來擴大社會再生產以加強社會生產力時,就會提高存款利率。

基於此,雖然世界各國的利率大多由市場決定,但央行往往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影響市場利率。中國不壹樣。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公布。除央行外,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包括央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甚至其他政府機構,都不得擅自提高存貸款利率。

任何人非法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爭奪大額存款人,明顯違反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同時擾亂了我國金融競爭秩序,法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變相提高利率

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的存款人雖然不直接提高所簽發的存單上的存款利率,但通過在存款時代扣代繳,或承諾事後壹次性支付,或許以其他物質和經濟利益的形式招攬存款,使存款人在實際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利益”後,可以“愉快地存入”存款人所在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不在賬本上反映”。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有很多,大致如下:

(1)以“體外循環”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貸款。“表外不良循環”,又稱“圍規模”,通常是指貸款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是在賬外吸收存款,在賬外發放貸款的違法經營行為。

通俗地說,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帶來存款,我就把這個放貸規模的存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借給誰。這種體外循環本身,如果“造成重大損失”,也屬於本法第187條規定的表外資金非法借貸發放貸款罪。

(二)通過編造已經擅自提高的利差非法吸收存款。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在賬面上反映非法提高利率的非法操作,儲戶往往會在儲戶來存款時,直接從儲戶交付的賬戶中提取壹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提高的利率的利差。

百度百科-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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