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4日,壹支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余人的討債隊伍,多次騷擾蘇的工廠,辱罵、毆打蘇。事發前壹天,吳學占指使手下在蘇抵押的房子裏拉屎,把蘇按進廁所,要他還錢。當天下午,蘇先後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都沒有得到幫助。
討債手段升級,蘇和兒子於歡連同壹名員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11討債人包圍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討債人對蘇進行羞辱性的言語侮辱,脫下余歡的鞋子套在他母親的嘴上,甚至還故意往蘇的胸口上撒灰。討債人杜誌豪甚至脫褲子,露出下體,辱罵蘇,讓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壹幕,讓余歡的姑姑余秀榮報警。
接警後,民警到接待室說了壹句“可以要賬,但不能打人”後就走了。眼看警察要走,報警的余秀榮壹把抓住壹名女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們只有死路壹條。”余秀榮後來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被討債人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離開,崩潰了,站起來試圖沖到外面叫回警察,卻被討債人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壹把水果刀刺向,致杜誌浩等4名討債人被刺傷。其中,杜誌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2人重傷,1人輕傷。
壹審判決
本案壹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1 10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當年6月5438+2月65438+5月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並審理。
聊城中院隨後作出判決: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聊城中院認為,被告人於歡面對多名討債人的長期糾纏,不能正確處理矛盾。他用尖刀刺傷多人,造成1名被害人死亡,2名被害人重傷,1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於歡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犯罪結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於本案系被害人壹方糾集多人,以不正當手段討債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他人所致,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於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處罰,可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已派員赴山東閱卷,聽取山東省檢察院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桓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審查認定;媒體報道的民警在本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行為,將依法查處。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有權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