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院出席的條件是什麽?
關於出庭條件,根據《人民法院審判規則》第九條,公民可以參加公開開庭審理。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2.法院審理起訴離婚的旁聽人員有哪些?
法院開庭時,壹般要求下列人員到場:
(a)法院:
1,主審法官
2.《士師記》
3.人民陪審員
4.職員
5.執行官
(2)原告:
1,原告
2.原告的代理人/辯護人
3.原告律師
(3)被告:
1,被告
2.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
3.被告代表律師。
(4)其他可能有關系的人:
1,相關證人
2.公訴人
3.觀察者
3.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1.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身份的糾紛。如果壹方不到庭,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感情是否確實破裂、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的難度會更大。
2.離婚案件如果有訴訟代理人,我應該還是會出庭的,除非我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