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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上訴

對離婚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上訴人:張,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為上海市某路某巷某室,住所地為上海市某路某巷某室。

被上訴人:劉,女,6月出生,1977,11,漢族,住上海市某路1號。

上訴人不服(200*)壹(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31日就劉與張離婚壹案,向本院提起上訴。

離婚

上訴請求:

1。

撤銷(200*)伊(民)初字諾。民事裁決;

2。

將案件移送浦東新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某路某巷某號某室,但該房屋為上訴人母親所有並居住,上訴人僅在該處登記。

上訴人因工作關系,在上海某路某巷某號租了壹間房,已連續居住滿壹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助上訴人撫養年幼的女兒,因此上訴人經常回家看望母女倆,並未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請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請求,撤銷(200*)易(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n,並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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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具體人物:張xx

Xxxx年x月xx日

離婚管轄權異議上訴2

上訴人:簡,男,漢族,19?年份?月份?出生日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城鎮?路?編號,身份證號:省略

委托代理人:李春華,廣東(深圳)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5970440151。

被上訴人:崔某,女,漢族,19?年份?月份?出生日期,身份證,戶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城鎮?路?編號,身份證號:省略,聯系電話:省略

上訴人因起訴被上訴人離婚壹案,不服新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20XX)第0824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新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20XX)0824號民事裁定,判決案件仍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20XX年2月?該案於4月20日在新幹縣人民法院立案,原定4月20日?法庭將於20日開庭。

因被上訴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珠海市鬥門區法院審理。

上訴人認為,該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予撤銷。

1.被上訴人住所地在新幹縣,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仍在珠海居住且連續居住1年以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就本案而言,被上訴人至少應證明其在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2月18日期間連續居住在珠海鬥門,否則不能成為本案的經常居住地。

但被上訴人沒有向珠海公安部門提供其暫住證或居住證,也沒有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甚至沒有提供街道、居委會或社區出具的證明其在珠海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證明,也沒有提供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1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明。

另外,從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間接證據來看,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結論:

1.房屋租賃合同及代理傭金收據: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即使履行,也不能證明被上訴人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2月18日連續居住在珠海鬥門;

2.房租押金收據及房租交付記錄:收據上無公章,無在當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記錄,無法證明房屋租賃及押金收取情況,銀行憑證無法證明出票人及支取用途;

3.服務管理費、水電費等的收據、發票和付款收據。:相關費用的支付人為張馳,與被上訴人無關;

4.聯通寬帶業務受理單、繳費收據: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在珠海辦理了手機卡,與是否實際居住在珠海沒有必然聯系,被上訴人也辦理了浙江的手機號碼;

5.煤氣費發票和收據:壹份送貨記錄,兩張發票,證明不了妳住不住;

6.醫院體檢報告及體檢醫院官方介紹: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去珠海體檢,體檢去了哪裏不代表住在哪裏,住了多久;

7.在珠海購買的火車、汽車票:只能證明被上訴人去過珠海,不能證明其居住在珠海,或者經常看望朋友;8.購買合同:買方是張馳,與被上訴人無關。

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新幹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不應移交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也就是說,即使被上訴人能夠證明自己仍然居住在珠海,並且在珠海連續居住1年以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應該有管轄權。

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本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不受當事人住所和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因此,既然上訴人選擇了有管轄權的新幹縣人民法院起訴,並且新幹縣人民法院已經立案,新幹縣人民法院就不應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綜上,根據現有事實和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為避免不必要地拖延開庭時間,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請妳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民初(20XX)0824號民事裁定書,本案仍由新幹縣人民法院管轄!

我在此傳達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4月?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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